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
原 告 天乙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錫仁
被 告 苗栗縣政府
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繳納
裁判費用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被告
聲請發
支付命令,
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
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裁定
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稽,其訴顯
難
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歐明秀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