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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  告 天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仁 被  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繳納 裁判費用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,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 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裁定 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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