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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0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興航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民 訴訟代理人 曹仁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司催字第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 人並於104 年5 月8 日刊登新聞紙,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,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之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4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104 年5 月8 日刊登於新 聞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。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 11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於104 年11月13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(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)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10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禾寶機械有限公司 │興航開發有限公司 │台中商銀苑裡分行 │103年10月5日 │40,245元 │YLA0000000│ │ │ │鄭進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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