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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良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年豐 代 理 人 陳美娟 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伊簽發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交付前不慎遺失,前 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1號為公示催告民國104年4月1 0日遵期刊登於前鋒日報在案,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除權判決。 理 由 一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(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)。 二、查聲請意旨所陳上情,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。茲聲請人於104年11月24日提出本件聲請,揆諸首揭法 條規定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判決如主文。 三、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支票號碼 │發票人 │發票日 │金額 │付款人 │張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KN-0000000│良豐機械股│103年11月30日 │新臺幣6萬9│彰化銀行│1張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615元 │苑裡分行│ │ │ │(負責人: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年豐)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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