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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邱正淳 上列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前聲請鈞院以103年度 司催字第82號為公示催告民國103年7月12日遵期刊登於真晨 報在案,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,為此聲請除權判決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所陳上情,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 。茲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3月內之104年2月4日提出本 件聲請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判決如主文。 二、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┐ │發行人 │股票號碼 │股數│張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│98NY0000000-0 │9萬 │1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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