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4號
聲 請 人 邱正淳
上列
聲請人因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伊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,前聲請
鈞院以103年度
司催字第82號為
公示催告,
嗣民國103年7月12日遵期刊登於真晨
報在案,現6個月之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證券,為此聲請除權判決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所陳上情,業經本院調取該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
。茲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3月內之104年2月4日提出
本
件聲請
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爰判決如主文。
二、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
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
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慧萍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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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發行人 │股票號碼 │股數│張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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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日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│98NY0000000-0 │9萬 │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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