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4號
聲 請 人 張世錦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,聲
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茲因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
條第1 項之規定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7
2 號公示催告,
嗣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27日刊登於臺
灣導報,此業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
。茲本件申報權利
期間,業於104 年6 月27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;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,至聲請人於
104 年7 月1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,亦未逾
3 月之期限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
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據上論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
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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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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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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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太禹國際有限公司 │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│103年12月15日 │4,320元 │AJ0000000 │ │
│ │張平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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