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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冠軍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訴訟代理人 羅勇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4 年2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鈞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冠軍欣業股份有限公│永盈全工程行 │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│102年12月31日 │22,306元 │FB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林榮德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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