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
聲 請 人 鄭瑞洪
相 對 人 沅鑫有限公司
負 責 人 鍾秉育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苗栗縣政府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
結果欄
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
聲請人至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
十一日止工資補償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至民國一0
四年九月三十日止醫療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之調解內容
部分,准予
強制執行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
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
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
經苗栗縣政府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,
爰依勞資爭議
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
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
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苗栗縣政府
成立,調解結果為: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至104 年10
日21日止工資補償差額新臺幣(下同)35,888元,相對人同
意於104 年11月9 日前匯入聲請人郵局帳號;㈡聲請人主張
相對人應給付至104 年9 日30日止醫療費用10,890元,相對
人同意於104 年11月9 日前匯入聲請人郵局帳號。
惟相對人
並未履行
等情,
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及聲請
人郵局帳號歷史交易清單為證,
堪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
相對人應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
法律
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書記官 歐明秀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