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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瑞洪 相 對 人 沅鑫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鍾秉育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欄所載,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至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 十一日止工資補償費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至民國一0 四年九月三十日止醫療費用新臺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之調解內容 部分,准予強制執行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 經苗栗縣政府進行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在案,爰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,前經苗栗縣政府 成立,調解結果為: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至104 年10 日21日止工資補償差額新臺幣(下同)35,888元,相對人同 意於104 年11月9 日前匯入聲請人郵局帳號;㈡聲請人主張 相對人應給付至104 年9 日30日止醫療費用10,890元,相對 人同意於104 年11月9 日前匯入聲請人郵局帳號。惟相對人 並未履行等情,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案調解會議紀錄及聲請 人郵局帳號歷史交易清單為證,堪信屬實。是聲請人聲請就 相對人應給付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合於法律 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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