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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他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費用之徵收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他字第9號 原   告 陳妍汝       郭翊綺       郭庭瑋       郭晏晴       郭秋風       郭賴梅英 被   告 呂紹新       黃茂霖       三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鳳 上列當事人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 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記載,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8日所為105 年度司他字第9 號民 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合計有所誤算 ,依首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姓 名│訴訟費用負│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│ │ │ │擔比例(平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均負擔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陳妍汝 │1/6 │ 12,759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郭翊綺 │1/6 │ 12,758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郭庭瑋 │1/6 │ 12,758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郭晏晴 │1/6 │ 12,759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郭秋風 │1/6 │ 12,759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郭賴梅英│1/6 │ 12,759元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:76,552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