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
債 權 人 經國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國福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黃華崧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件進行,如
逾期
不補正,即
駁回債權人之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
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)。
二、依
聲請狀所附受損車輛行照(即聲證二),其車主登記為華
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,並
非債權人,請敘明得請求
債務人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黃華崧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孫銘宏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