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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經國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國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華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件進行,如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   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)。 二、依聲請狀所附受損車輛行照(即聲證二),其車主登記為華   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,並非債權人,請敘明得請求   債務人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 三、請提出債務人黃華崧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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