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18號
聲 請 人
即
債 權 人 通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欽發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邱倉勝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513 條第1 項明文
可參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住居於桃園
市楊梅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
非本院轄區
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
命令,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註:一、
債權人、債務人
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書 記 官 王宏銘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