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93號
債 權 人 苗連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吉祥
債 務 人 李安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伍萬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
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 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
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書記官 孫銘宏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