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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催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佳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江貴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 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10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大安電業股份有限公司│佳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│台灣企銀頭份分行 │105年2月6日 │57,225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 │許啓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附記: 一、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 日(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),並請先校對無誤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保 存(請勿剪開)。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,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 二、刊登新聞紙滿6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,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第3 項規定: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 載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,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 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,以維權益。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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