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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家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准予變賣遺產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家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賴佳財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)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佳財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佳財(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)之遺產管理人,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 栗縣分局為相對人唯一債權人,對被繼承人具稅款債權,而 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有召開困難,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, 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等語。 二、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,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經親屬會 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,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,民法第1179條第2 項、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100 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、100 年度家催字第18號裁定暨確定證 明書等件、被繼承人親屬系統表、親屬會議成員戶籍謄本、 送達回證為證,而本院函請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,請其 等限期確答意見,亦未據回覆,故堪認為真實。從而,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附上 抗告狀繕本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涂村宇 附表: 一、臺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,597股。 二、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3股。 三、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44股。 四、阡榮企業社投資額新臺幣20萬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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