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54號
聲 請 人 李文傑
律師
上列
聲請人因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變賣被
繼承人賴佳財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)所遺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
繼承人賴佳財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佳財(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)之
遺產管理人,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
栗縣分局為
相對人唯一
債權人,對被繼承人具稅款債權,而
被繼承人之
親屬會議有召開困難,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,
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等語。
二、
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,或交付
遺贈物之必要,經親屬會
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,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
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
理之,
民法第1179條第2 項、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100
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、100 年度家催字第18號裁定
暨確定證
明書等件、被繼承人親屬系統表、親屬會議成員
戶籍謄本、
送達回證為證,而本院函請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成員,請其
等限期確答意見,亦未據回覆,故
堪認為真實。從而,本件
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伍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附上
抗告狀
繕本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涂村宇
附表:
一、臺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,597股。
二、李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93股。
三、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44股。
四、阡榮企業社投資額新臺幣20萬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