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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6號 原   告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張蕊仙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被   告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 被   告 陳光泉 被   告 陳君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被   告 張薰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      王炳人律師      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 周銘皇律師 被   告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5分於 本院第十法庭公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後,因原告就選任建築 師擔任監造是否與有過失,未曾提出任何之抗辯,故認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,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