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5年度建字第6號
原 告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
法定
代理人 張蕊仙
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
律師
被 告 富泉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德清
被 告 陳光泉
被 告 陳君亮
上三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
被 告 張薰和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王炳人律師
柯宏奇律師
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
被 告 陳俊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定民國109 年12月15日上午11時55分於
本院第十法庭公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辯論終結後,因原告就選任建築
師擔任監造是否
與有過失,未曾提出任何之
抗辯,故認有再
開辯論之必要,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廖仲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