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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催告行使權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英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瑞珊 相 對 人 誠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裁全字第11號民事 裁定供擔保新臺幣(下同)315 萬元對相對人假處分執行, 經本院以104 年度存字第200 號提存事件提存。茲因上開假 處分裁定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515 號 民事裁定撤銷,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終結,依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3 款後段規定,聲請本院定期催告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。 二、聲請人前開主張,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裁全字第11號民事 裁定、提存書影本、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4 年度抗字第 515 號、本院104 年度裁全聲第14號及民事執行處函等件為 證(以上均為影本,見本院卷第3 至14頁)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明屬實,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本 院105 年度訴字第11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在案。是聲請人 所為本件之聲請,已無准許之必要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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