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461號
原 告 達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東昇
訴訟代理人 陳瑞祥
律師
被 告 鄭慧君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。
第一項定履行
期間二個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之1第1款僅記載判決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判決,只得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,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
院提出
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(應附
繕本);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
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楊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