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68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明洋
訴訟代理人 徐國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鈺銓觀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
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11,01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歐明秀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