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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苗小字第 8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   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 原  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 被   告 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上訴理由應表明: 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 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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