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
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
被 告 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
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
繕本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
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
聲請閱卷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