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
上 訴 人 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偉哲
上列
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苗小字第824 號與被上訴人台灣新光
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
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7,875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;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
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4
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,
並補正上訴聲明,逾期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