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824號
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國超
訴訟代理人 林憲楊
被 告 瑞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
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
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
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6 年3 月10日裁定,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
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
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