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16號
原 告 尚宏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鴻生
訴訟代理人 張芮瑄
被 告 林立喜
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
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應就其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中提及「被告要
把房子打掉,造成我們無法與買方簽約的損失」之事實,提
出相關新事證。
三、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