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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苗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苗簡字第16號 原   告 尚宏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生 訴訟代理人 張芮瑄 被   告 林立喜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,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應就其於民國105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中提及「被告要 把房子打掉,造成我們無法與買方簽約的損失」之事實,提 出相關新事證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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