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00號
原 告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建國
訴訟代理人 徐雲淵
薛逢逸
律師
被 告 顯嶸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
訴訟代理人 趙松鈿
劉正穆律師
複代理人 李秋峰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
五十分,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