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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苗簡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苗簡字第300號 原   告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訴訟代理人 徐雲淵       薛逢逸律師 被   告 顯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龍 訴訟代理人 趙松鈿       劉正穆律師 複代理人  李秋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 五十分,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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