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336號
原 告 莊順賢
被 告 森森
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芝蘭
上列
當事人間因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
年7 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
法律上利益者,不得提
起。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
法律關係之存在
與否不明確,原告主觀上認為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
態存在,且此種不妥之狀態,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
,最高法院著有52年臺上字第1240號民事判例
要旨,
可資參
照。
本件原告主張被告
持有原告於民國(下同)105 年4 月
15日簽發未填載到
期日,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及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利息之本票(下稱;「
系爭本票」)票
據債權不存在,票據權利人為賣方等語(見
本案卷第4 、5
、6 頁),然被告業已陳稱:目前系爭本票權利人為賣方即
訴外人何長富等語(見本案卷第17頁),可知
兩造均認賣方
而非被告具系爭本票之權利(原告於
起訴狀亦
自承:系爭本
票之權利人為賣方等語,見本案卷第5 頁末行),兩造就系
爭本票之權利歸屬意見一致,則原告在私法之地位既無受侵
害之危險,自無必要對被告提起確認訴訟,故原告於本件並
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,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,並無
確認利益,且無法補正,故應駁回。
貳、實體事項(縱認原告本件有確認利益,茲論述如次):
一、原告主張意旨
略以:
(一)原告於105 年4 月15日與被告簽訂不動產買賣意願書(下
稱:「系爭契約」),以175 萬元購買苗栗縣○○鎮○○
路○○巷○○號房屋,並遭被告要求簽發系爭本票乙紙為斡
旋
金,然於被告完成買賣斡旋前,原告於105 年4 月18日即
向被告之業務劉先生表示無意願購買,於105 年5 月原告
亦以電話通知被告取消買賣交易。
(二)兩造為系爭本票之直接前後手,而依系爭契約第6 條規定
,既然被告
抗辯買賣交易,則系爭本票變為定金債權,系
爭本票債權之原因關係為買賣關係,票據權利人為賣方,
歸屬賣方所有,而非存在於兩造。從而,原告否認被告為
系爭本票之權利人等語。
(三)聲明:確認「被告」對於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(見
本案卷第14頁)。
二、被告答辯意旨略以:原告於何長富在105 年4 月20日簽署買
賣不動產契約確認日期過後,才打電話來取消買賣行為,原
告未曾在同年月18日跟被告之業務劉先生表示無意願購買。
故
買賣契約已經成立,系爭本票已變成定金,目前系爭本票
之權利人為何長富等語,
並聲明:駁回原告之訴。
叁、得
心證之理由:
一、系爭契約第四條約定意旨略以:如原告不願承購欲撤回時,
應於賣方接受承購價款及該意願書條款前,親自
攜帶該意願
書至被告處辦理,始生撤回之效力,且原告完全暸解賣方隨
時可能同意原告之承購價款及該意願書條款等語(見本案卷
第7 頁)。然原告自承:並未親自攜帶系爭契約至被告公司
辦理撤回,對系爭契約條款第四條約定要親自至被告公司處
所辦理才生撤回效力沒有意見等語(見本案卷第16至18頁)
,故原告與賣方間之買賣契約成立,系爭本票依系爭契約第
六條約定轉為定金,原告自不得主張系爭本票債務不存在。
二、原告先主張於105 年5 月間某日以電話通知被告取消買賣交
易行為等語(見本案卷第15頁),待被告抗辯:買賣契約成
立於105 年4 月20日等語(見本案卷第15頁),並提出賣方
於105 年4 月20日簽名之系爭契約(見本案卷第20頁)後,
原告忽而改口稱:其於105 年4 月18日即跟被告公司業務劉
先生說沒有意願購買等語(見本案卷第16頁),說詞前後矛
盾,已難採信,且與系爭契約第四條約定需親自至被告公司
辦理之規定不符。
三、此外,在被告否認之情形下,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有何在10
5 年4 月18日確曾向被告公司業務劉先生表示無意願購買之
事實,以及在系爭契約第四條前述約定之情形下,原告所謂
「劉先生」有何代理被告公司或賣方接受原告不願購買意思
表示權限之事實,
以實其說,自
難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,
益
徵原告與賣方間之買賣契約成立,系爭本票依系爭契約第六
條約定轉為定金,原告顯不得主張系爭本票債務不存在。
肆、
綜上所述,本件原告之訴,在程序上並無確認利益,在實體
上亦無理由,故應予駁回。
伍、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舉證,經核均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
,
爰不另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陸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
苗栗簡易庭法 官 伍偉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