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509號
原 告 徐永奐
訴訟
代理人 陳淑芬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劉桂雲等945 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一、被
繼承人劉銀伊、劉氏緞妹、劉阿河、劉阿連、劉肇梅之
遺
產管理人之人別資料、
住居所及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。
二、查報被告李吳蓓苓、楊美煌、鄧國忠、劉耆麟、馬秀英、光
田佑妹、胡淑珠、劉穎璇、劉如文、徐桂珠、徐文山之國外
真正
住所或居所。
三、被告羅錦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或身份證
明文件及
年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、護照號碼、國籍等足資
特定
被告人別之資料),並查報該被告在國內或國外之真正
住所或居所。
四、被告苗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
法定代
理人林昌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補正相
關移轉證明資料。
五、被告劉傳寶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
繼承系
統表,及其全體
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
),
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
起訴狀
繕本以雙掛號逕送
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六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
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
,回執陳報本院。
六、被告劉桂雲、劉阿春、劉阿康、劉阿件、劉耆志、劉阿煥、
劉阿井、劉阿雲、劉肇雙、劉肇定、陳貞禎、劉增伊、劉阿
維、劉肇戊、劉阿仕、鄭求桂、羅玟娟、魏羅青梅、鄧煥輝
、劉玉梅、劉進添、李吳蓓苓、鄧國忠、劉耆麟、光田佑妹
、劉穎璇、徐運南、劉凱、林惠玉、林楷、林以勤、劉陳銀
妹、陳劉錦妹、劉怡伶、劉耆芳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,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,應具狀更正。
七、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,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
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八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
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書記官 彭文章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