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苗簡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苗簡字第509號 原   告 徐永奐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桂雲等945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一、被繼承人劉銀伊、劉氏緞妹、劉阿河、劉阿連、劉肇梅之遺   產管理人之人別資料、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   勿省略)。 二、查報被告李吳蓓苓、楊美煌、鄧國忠、劉耆麟、馬秀英、光   田佑妹、胡淑珠、劉穎璇、劉如文、徐桂珠、徐文山之國外   真正住所或居所。 三、被告羅錦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或身份證   明文件及年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、護照號碼、國籍等足資   特定被告人別之資料),並查報該被告在國內或國外之真正   住所或居所。 四、被告苗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   理人林昌源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補正相   關移轉證明資料。 五、被告劉傳寶之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   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   ),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  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六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   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   ,回執陳報本院。 六、被告劉桂雲、劉阿春、劉阿康、劉阿件、劉耆志、劉阿煥、   劉阿井、劉阿雲、劉肇雙、劉肇定、陳貞禎、劉增伊、劉阿   維、劉肇戊、劉阿仕、鄭求桂、羅玟娟、魏羅青梅、鄧煥輝   、劉玉梅、劉進添、李吳蓓苓、鄧國忠、劉耆麟、光田佑妹   、劉穎璇、徐運南、劉凱、林惠玉、林楷、林以勤、劉陳銀   妹、陳劉錦妹、劉怡伶、劉耆芳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  省略),若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,應具狀更正。 七、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   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  謄本正本,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  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八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  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3   月   3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