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7號
原 告 釗宏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孟筑
原 告 仇思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嘉賢、王正源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58,862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6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
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哲豪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