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29號
原 告 苗連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吉祥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李安祥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
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5 萬元
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,38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外,尚應補繳11,8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南穎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