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199號
原 告 劉松炳
訴訟
代理人 林助信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天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2,6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欣容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