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9號
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銘淵
上列原告與
被告速必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原告
聲
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7,509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