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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  告 彭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慧城企業有限公司、劉禮蘭間請求確認債權關 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(見本院公務電話記錄)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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