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0號
原 告 EXCELLENCE MINERAL MANUFACTURING CO.,LTD(卓
越礦產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Tun Hlaing
訴訟代理人 徐慧齡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多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,455,058元(計算式
:美金949,730 元原告民國105 年3 月10日起訴當日臺灣銀行
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3.12 =新臺幣31,455,058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88,848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哲豪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