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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長泰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宗德 相 對 人 洪塗城       洪秋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 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 同)14,39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 請費5,00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 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      地號        │公告土地現值│ 面積 │原告應有部分比例│價額(新臺幣)│ │  │(苗栗縣頭份市○○○段蘆竹湳小段)│ (元/㎡) │ (㎡) │        │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       0268        │  12,000  │ 1,439 │   5/6    │ 14,390,000元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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