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3號
聲 請 人 長泰氣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宗德
相 對 人 洪塗城
洪秋波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割共有物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
費。查
本件調解標的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以原
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
同)14,39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
請費5,00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 地號 │公告土地現值│ 面積 │原告
應有部分比例│價額(新臺幣)│
│ │(苗栗縣頭份市○○○段蘆竹湳小段)│ (元/㎡) │ (㎡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 0268 │ 12,000 │ 1,439 │ 5/6 │ 14,390,000元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