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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居間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  告 華羿不動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泳宏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126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 元。 二、原告起訴狀未列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居所。請提出原   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   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料具狀補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9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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