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號
原 告 廣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水明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重光醫院間
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
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 萬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 元。
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柏仲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