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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號 原   告 廣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重光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 萬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調解聲請費3,000 元。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7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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