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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 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蘭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事項 一、原告應提出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 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部)及舊手抄謄本(全部)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淑蘭、賴文榮、賴皆德、賴文隆、賴虹妤   、林美桂、林星珠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若   有被告之姓名或住所誤繕,應具狀更正。 三、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   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  謄本正本,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   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四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  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  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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