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7號
原 告 宇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東城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淑蘭等人間
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
翌日起15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
一、原告應提出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
記第一類謄本
正本(全部)及舊手抄謄本(全部)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鄭淑蘭、賴文榮、賴皆德、賴文隆、賴虹妤
、林美桂、林星珠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若
有被告之姓名或
住所誤繕,應具狀更正。
三、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,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、全戶
戶籍謄本手抄本、
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
繼承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正本,
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依其人數將
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
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四、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
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;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並
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,回執陳報本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