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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  告 張桂英       蔡東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影元地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查報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因通行而可增加之   價額為多少? 二、苗栗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  一類謄本。 三、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影元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及其地址,應提出被告影元地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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