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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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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  告 東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群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借款新臺 幣(下同)39,702元及違約金93,000元,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,訴訟標的價額應合 併計算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2,702 元(計算式:39,7 02+93,000=132,702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前 繳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4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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