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5號
原 告 東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甫豪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吳冠群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
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借款新臺
幣(下同)39,702元及
違約金93,000元,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,
訴訟標的價額應合
併計算,是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2,702 元(計算式:39,7
02+93,000=132,702 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440 元,扣除前
繳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94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楊慧萍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