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55號
原 告 立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瓊如
上列原告與
被告劉瑞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
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2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2,3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61,88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