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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  告 愛月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育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夢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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