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號
原 告 泰利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建茂
上列原告與
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9,97
8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 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