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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  告 格森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祖 上列原告與被告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,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9,996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1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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