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5號
原 告 格森塑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承祖
上列原告與
被告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
,原告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
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9,996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劉立晨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