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59號
原 告 威傑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文復
上列原告與
被告原瑞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務
報酬事件
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93,5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,4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 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哲豪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