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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106號 原   告 台灣椿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福田弘秋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,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75, 000 元,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,432元;惟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26日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,35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3,765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37,432元外,尚應補繳36,3 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6 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31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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