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6號
原 告 台灣椿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福田弘秋
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足
裁判費,其起訴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675,
000 元,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,432元;
惟原告於民國106
年7 月26日
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7,350,000 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73,765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37,432元外,尚應補繳36,3
3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孔秀蓮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