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9號
原 告 方淑惠
被 告 林火旺
春泰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秀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聲請對
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原支付
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。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05 年3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
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
期
迄未補正,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附卷
可
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
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
法 官 羅永安
法 官 許文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黃南穎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