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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林福地 即 原 告 林福輝       林福堂       林玉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83 28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 費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第一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,苟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(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)。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7萬032 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328元。爰命補正事項如主文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命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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