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4號
上 訴 人 林福地
即 原 告 林福輝
林福堂
林玉華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文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
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3萬83
28元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
費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第一審
法院應定
期間命補正,
苟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(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)。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47萬032
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328元。
爰命補正事項如主文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
以上
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
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命補正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慧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