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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洽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木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晶美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420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9,778,30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1,096 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30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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