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0號
上 訴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予康
上 訴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
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
被上訴人 亞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顧証皓
被上訴人 亞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顧証皓
上列
當事人間
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4 月
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07 年5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
同年5 月2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憑。
惟上訴人
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歐明秀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