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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上 訴 人 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文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33 號與被上訴人頭份市公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30 萬5,00 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3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,並另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24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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