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
勞訴字第1號
原 告 賴雅宥
賴福海
賴志成
賴志皓
賴志杰
前 一 人
法定
代理人 賴東星
被 告 賴崑豪
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崑豪等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等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000,00
0 元(原告賴雅宥請求800,000 元、賴福海請求400,000 元、原
告賴志成、賴志皓、賴志杰各請求600,000 元,合計為3,000,00
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錦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歐明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