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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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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  告 賴雅宥       賴福海       賴志成       賴志皓       賴志杰 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東星 被   告 賴崑豪       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崑豪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等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000,00 0 元(原告賴雅宥請求800,000 元、賴福海請求400,000 元、原 告賴志成、賴志皓、賴志杰各請求600,000 元,合計為3,000,00 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30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明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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