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黃如欣
黃琦椆
上二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饒斯棋
律師
張馨月律師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李鳳英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
反訴原告即被告黃如欣、
黃琦椆提起反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反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 元(反訴原告另請求
違約金之主張
為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
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,8
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反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佩萱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