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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黃如欣       黃琦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      張馨月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 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反訴被告即 原   告 李鳳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反訴原告即被告黃如欣、 黃琦椆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 元(反訴原告另請求違約金之主張 為附帶請求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 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,8 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反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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