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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雙安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李鳳英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  告 及反訴原告 黃如欣       黃琦椆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      張馨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,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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