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 年度重訴字第30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雙安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李鳳英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
律師
被 告
及
反訴原告 黃如欣
黃琦椆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
張馨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
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應行調查之處尚待調查,
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佳靜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